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金特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琬茹 訴訟代理人 廖國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甲女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甲○」,未載明甲○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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