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黃馨逸 被告 巫嘉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黃沛文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