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 尤秋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股票110年度除字第0002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2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3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259004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500005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230006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15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