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07號上訴人 高碧霞
范馨文 范揚東 范齡文 范馨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周尚毅 律師上訴人 范元誠
范芝綾 被上訴人 范光洋 訴訟代理人 周明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請補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8月27日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美金39059.24元及新台幣(下同)169,000元,關於美金之價額計算應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97年8月27日之美金兌新台幣之匯率為1:31.481,有外幣匯率歷史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則該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29,624元(計算式:39059,24X31.481=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上訴人前揭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398,624元,上訴人主張美元兌新台幣之匯率應按1:34.5計算,上訴利益應為1,516,544元(即美金部分兌換為新台幣1,347,544元加上169,000元,合計為1,516,544元),並不足採。
二、綜上,本件上訴人受敗訴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98,624元,則上訴人所受敗訴判決之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應甚明確,上訴人認系爭上訴利益已逾150萬元而聲請更正上訴利益及補繳裁判費云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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