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交上字第112號上訴人 黃正雄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8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235條、第235條之1、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及第237條之8規定。」第235條規定:「(第1項)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第2項)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3項)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第236條之1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第243條規定:「(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第2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準此以論,交通裁決事件係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事實審,經第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為法律審,並終審裁判。易言之,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事件係以原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基礎,審查其判決有無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故當事人不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自應主張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並於上訴理由中敘明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具體內容;如為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若上訴理由係以自己對法規之主觀見解,任意指摘原判決所為論斷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難認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仍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略謂:人民在私人土地內、營業場所內,應當有拒絕酒測的權利,並不適用交通處罰條例(在電視、網路上有看過報導)。拒絕酒測罰單是警員為了績效,自己開立的,紅燈左轉違規開立時間是1點25分,後來拒絕酒測也是在店內開立,時間是2點(程序不合理)。請求法官請警員提供1點25分至2點的全程影帶。巡邏警員不該進入私人土地內營業場所取締交通違規開立紅單,強行進行酒測,應當是以違規事實逕行舉發開立紅單,才符程序正義。警員不該剛開始在店家就欺騙上訴人說他有錄到上訴人紅燈左轉的證據,逼上訴人簽立罰單,叫上訴人有問題,一個月內再去監理站申訴,結果上訴人申訴,警員並沒有錄到上訴人紅燈左轉的證據,而是事後調閱路口監視器做為證據,重點是路口監視影帶日期、時間也模糊不清。以調閱路口監視器做為開立罰單的依據,這點上訴人覺得不合理,否則政府為何需要設立很多的道路違規測速照相機呢?警員在一審的說詞說有聞到一點點酒味,和提供監理所的裁決文中的陳述事實,內容並不一致,也和現實不同,並不是其所述之攔查與渾身酒味。一審法官只聽信警員的說詞而下判決,竟沒有追查警員說謊的動機,請二審法官再傳雙方詳細解說,還原事實過程,以示公正等語。經核其上訴理由無非就舉發機關員警之取締過程,指摘其違法不當,復執業據原審論斷不採之陳詞,再予爭執。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已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其預納之上訴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自行負擔,爰併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凌雲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