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萬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萬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標準,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之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然上開規定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所修正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之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日期,依附表所示均在95年7月1日之前,則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則本件自應依刑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之。
二、鄭萬文因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萬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賭博│施用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年9月│期徒刑3月│徒刑4月│├──────────┼──────────┼──────────┼───────────┤│犯罪日期│82年1月底起至82年3月│82年3月中旬起至82年3│82年1月底起至82年3月下││年月日│27日│月28日│旬│├──────────┼──────────┼──────────┼───────────┤│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858號│6858號│685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度訴字第2074號│82年度訴字第2074號│82年度訴字第2074號││實││(99聲減97)│(99聲減97)│(99聲減97)││審├────────┼──────────┼──────────┼───────────┤││判決日期│82.11.29│82.11.29│82.11.29││││(99.10.11)│(99.10.11)│(99.10.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2年度訴字第2074號│82年度訴字第2074號│82年度訴字第2074號││決││(99聲減97)│(99聲減97)│(99聲減97)││├────────┼──────────┼──────────┼───────────┤││判決確定日期│82.12.29(撤回上訴)│82.12.29(撤回上訴)│82.12.29(撤回上訴)││││(99.10.25)│(99.10.25)│(99.10.25)│├─┴────────┼──────────┼──────────┼───────────┤│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8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執字第│││2856號(99執減更190)│2856號(99執減更190)│2856號(99執減更19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萬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不減刑)│有期徒刑14年(不減刑)│││(保安處分/褫奪公權)││(二審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撤銷改判)││├──────────┼──────────┼──────────┼───────────┤│犯罪日期│82年3月28日│81年12月間至82年3月│││年月日││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858號│68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4313號│82年度上訴字第4313號│││實││(99聲減97)││││審├────────┼──────────┼──────────┼───────────┤││判決日期│83.02.23│83.02.23│││││(99.10.11)│││├─┼────────┼──────────┼──────────┼───────────┤│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431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650│││決││(99聲減97)│號│││├────────┼──────────┼──────────┼───────────┤││判決確定日期│83.03.26│100.10.13│││││(99.10.25)│││├─┴────────┼──────────┼──────────┼───────────┤│得否易科罰金│否│否││├──────────┼──────────┼──────────┼───────────┤││臺中地檢8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2856號(99執減更190)│第12894號│││備註││新股,定刑前執行至│││││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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