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235號聲請人乙○○住詳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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