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25號原告 湯桂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就裁判費部分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確定,此有該裁定可參。是本院前開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失其效力,原告仍應依法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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