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7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丙○○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均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合計陸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丙○○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LOUISVUITTON」及「GUCCI」分屬法商 路易 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皆指定使用於書包、背包、手提箱袋、旅行箱袋、皮夾、零錢及鑰匙包等類之商品,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詎甲○○、丙○○竟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2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樂華夜市內,以新臺幣(下同)500元至800元不等之代價,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販入明知為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前揭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後,並於94年5月22日晚間7時起,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樂華夜市之攤位內,將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加以陳列,欲以每件1,000元至1,800元不等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
嗣於同日晚間9時25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計6件。案經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
(一)被告甲○○、丙○○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丁○○、乙○○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鑑定證明書1份。
(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2紙。
(五)路易威登產品意見書1紙。
(六)搜索暨扣押筆錄2份、扣押物品清單1紙。
(七)查獲現場照片暨商品照片共14幀。
三、按刑事犯罪處罰販賣行為者,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苟以營利為目的,將系爭物品購入或將之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已完成(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407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被告甲○○、丙○○意圖營利而販入,雖未及賣出即為警查獲,仍應依販賣既遂罪論處。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渠等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陳列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僅依同條規定求處被告等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惟犯罪事實欄內業已載明被告等係共同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94年2月間向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是本院自得以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論處,附此敘明。又被告二人就本件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且被告二人之一行為侵害多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處。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非僅對商標權人造成損害,且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並助長仿冒品充斥市面,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危害,亦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兼衡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以及查獲其意圖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尚微等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LOUISVUITTON」及「GUCCI」商標圖樣之商品共6件,均係被告二人犯本件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其等所有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專用│商標號數│專用期限││││權人│││├──┼───────┼────┼────┼─────┤│一│LOUISVUITTON│法商路易│00000000│98年1月31││││威登馬爾││日││││悌耶公司│││├──┼───────┼────┼────┼─────┤│二│GUCCI│義商固喜│00000000│96年8月31││││歡固喜││日││││公司│││└──┴───────┴────┴────┴─────┘附表二:
┌──┬──────────┬───────┬────┐│編號│仿冒商標名稱│仿冒商品│數量│├──┼──────────┼───────┼────┤│一│LOUISVUITTON│背包│1件│├──┼──────────┼───────┼────┤│二│LOUISVUITTON│長皮夾│1件│├──┼──────────┼───────┼────┤│三│LOUISVUITTON│短皮夾│2件│├──┼──────────┼───────┼────┤│四│LOUISVUITTON│香煙盒袋│1件│├──┼──────────┼───────┼────┤│五│GUCCI│長皮夾│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