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易字第 30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30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30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建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509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1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建川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法 官 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