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原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原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世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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