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51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周玨 利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黃照峯 律師(男、住台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3)為被繼承人 周玨利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3樓、民國101年7月2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玨利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玨利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惟未依約繳付信用卡帳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01,880元及其利息。詎料,被繼承人於101年7月25日死亡,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周玨利提起訴訟,及對其遺產主張權利,且其全體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狀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周玨利於101年7月25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死亡,被繼承人積欠聲請人之信用卡債務等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費用查詢及歷史帳單、本院102年3月26日新北院清家科春試字第017639號函、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繼字第2389號、101年度司繼字第2066號拋棄繼承卷宗及被繼承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周玨利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所聲請選任為被繼承人周玨利遺產管理人之黃照峯律師已同意擔任被繼承人周玨利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同意書1件在卷可稽。經核黃照峯乃職司律師,此有臺北律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黃照峯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