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立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宜伶 即金瑞展紙業行、 蔡慶華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影本。
二、金瑞展紙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