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4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告 湯智凱 被告 彭子賢 追加被告 陸煦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追加被告陸煦平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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