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3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1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纜線,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⑵增加告訴代理人乙○○警詢筆錄及刑事告訴委任狀(附於本院刑事一般卷宗內)、⑶更正為:「現場照片27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恣意毀損告訴人管理之物,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兼衡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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