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丁○○
丙○○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鄧晴馨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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