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4號聲請人 黃振雄 即被逮捕人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提審聲請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得以裁定駁回之;逮捕、拘禁之機關,在收受提審票前,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或死亡者,應將其事由速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執行通緝」之送達不合法為由聲請提審,經相對人審酌後,已將聲請人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釋票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已恢復其人身自由,本件已無聲請提審之必要,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