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12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裁判案由:傷害等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