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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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軍瑋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軍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軍瑋自通訊軟體WeChat,從身分不詳、綽號「 羿鴻昇 」之經營者處,取得博金職棒簽賭網站(網址:http://ag.bkd8
9.net,聲請意旨誤載為http://ag.bkd88.net)、泰金職棒簽賭網站(網址:http://ag.tga8889.net)及贏玖九職棒簽賭網站(網址:http://ag.kwin99.net)之代理權限帳號、密碼後,與該不詳成年經營者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6、7月起至109年2月11日22時為警查獲時止,以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連結上網際網路,提供簽注之帳號與密碼予不特定之賭客得至上開網站賭博。其賭博方式為以美國職棒、職籃賽事之比賽結果為簽注標的,每次下注金額不定,單日可簽賭信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如賭客簽中,即可依簽賭金額獲取該網站所設計賠率計算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其中所贏金額百分之十歸陳軍瑋所有,其餘交予「羿鴻昇」,以此方式經營賭博網站以營利。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58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被告經營簽賭網站108年12月28日至109年2月11日帳面金額表、會員及帳務資料、上開簽賭網站登錄畫面網頁資料、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綽號「羿鴻昇」之成年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自108年6、7月間某日起至109年2月11日22時為警查獲時止,其供給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之營利行為,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接續實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又被告所犯上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係本於一個營利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賭博具有射倖性,足以啟人僥倖之心,使人沈迷忘返,竟仍為上開行為,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對於正常經濟活動之發展具有負面影響,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酌其經營賭博網站之時間、犯罪所生之危害;且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俾資儆懲。
五、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陳軍瑋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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