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