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1096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劉惠娟
被   告  傅文國  原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玖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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