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祭祀公業 柯宅 法定代理人 柯士勳 被告 柯顯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為802.22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6,862元【計算方式:802.22㎡(面積)×12,100元/㎡(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706,8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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