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14號債權人 李余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依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身份證字號為何?㈡確認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09年6月7日是否有誤?(與借據約
定清償日不符)㈢確認債務人借款0000000元是否有誤?並陳報債務人已還款
金額及未還款金額各為何?㈣確認債務人利息起算日自107年6月7日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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