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勞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被   告 亞洲商業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7樓之3
,而被告履行給付薪資之履行地華僑銀行復興分行,亦在台
北市○○○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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