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張幼梅
被告 巫猛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刑事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廖宜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張幼梅
被告 巫猛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刑事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