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張幼梅

被告 巫猛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刑事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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