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06號聲請人 鄭其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源森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10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3,000,000元之本票2紙,到期日均為民國104年10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於104年10月1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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