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聲請人 呂素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呂素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呂玉正 (男、民國0年0月0日生、82年2月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玉妹 (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86年11月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素花為呂玉正、徐玉妹之養女,因養父呂玉正、養母徐玉妹已分別於民國82年2月1日、86年11月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養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即收養人呂玉正、徐玉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其生父與收養人呂玉正係同鄉,因收養人想要一個女兒,始於59年4月間收養聲請人,惟收養人呂玉正、徐玉妹已分別於82年、86年間死亡,聲請人現欲回歸與生父母之關係,並回復原住民的身分,始於相對人過世後,聲請終止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且聲請人並未繼承相對人之遺產,聲請人之生母嚴 謝靜梅 亦同意終止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亦據聲請人於本院101年6月27日調查時陳述明確,並經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母嚴謝靜梅於本院同日訊問時證述屬實。復經關係人即被收養人之養兄 呂茂源 於同年7月13日本院審理時陳述略以:聲請人的父親跟我的養父是同鄉,當初因為我們家沒有女兒,聲請人家生的都是女兒,所以聲請人一出生就被我們家抱來養,聲請人沒有繼承我養父母的遺產,聲請人現在還是會去祭拜我的養父母,同意聲請人終止與我養父母間的收養關係等語明確。本院審酌聲請人係欲回歸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並回復原住民身分,始於相對人過世後,聲請終止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亦經聲請人之生母嚴謝靜梅、養兄呂茂源同意,自當予以尊重。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