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永新

選任辯護人林佐偉律師(法扶律師)

具保人 陳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且具保之被告逃匿,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而屬適法。

三、經查,具保人陳苓因被告賴永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刑事保證書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被告上揭案件經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未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遷移戶籍或現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4年3月27日員警分偵字第1140014122號函檢附拘提報告書2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25日投檢 景孝 114助92字第1149007097號函檢附拘提報告書1份附卷可查。佐以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協同或督促被告於114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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