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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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聲請人甲○○住○○縣○○鄉○○00號相對人乙○○關係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民國105年7月23日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甲」。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嗣兩造離婚,相對人甲○○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足認子女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爰依民法第1059條5款之規定,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等語。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變更子女姓氏之裁定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之。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再者,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至於如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
四、經查:㈠兩造係因相對人酗酒、對聲請人施以言語暴力,遭裁判離婚
,且於離婚訴訟中,相對人並未到庭,嗣未成年子女均由聲請人單獨擔任親權人等情,有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婚字第128號判決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3頁、第14-3頁至第14-9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又本院為明瞭變更子女姓氏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依職權
囑託社團法人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並提出評估建議略以:相對人失蹤多年,未成年子女為聲請人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認同聲請人為主要照顧者、情感依附之對象,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及其親屬均無接觸與情感上之連結,聲請人即將產下第三名子女,期3名未成年子女均能跟隨母姓,減少未來被詢問手足不同姓之處境等語,有訪視調查報告可考(本院卷第55至61頁),而聲請人第3名未成年子女確實從母姓,有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復經本問訊問未成年子女意願,均表示希望變更為母姓(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㈢綜合上開事證及訪視調查報告內容,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自
兩造離婚後即係由聲請人實際照顧迄今,與聲請人情感依附關係緊密,而相對人自上開離婚訴訟即未曾出面處理婚姻及子女事務,行蹤不明,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且情感上缺乏連結,倘未成年子女仍保有其父姓氏,將使未成年子女與對其實際照顧、同居生活、感情依附之家族及手足姓氏不一致,而易產生身分認同之混淆,故為使未成年子女對家庭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避免因姓氏不同產生家庭隔閡,俾增益家庭生活和諧美滿,改從母姓「甲」應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請求,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允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昀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