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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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陳泳誠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金獅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 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零 伍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雅真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51 號裁定(112.02.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2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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