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美珍黃富達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900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900元/平方公尺×(46+25)平方公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又本件因第一審追加變更後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如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上訴人僅繳
納2,100元,尚應補繳880元,共計5,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