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168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
、30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