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98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
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甲○○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4月23日起至93年7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3年4月23日簽發本票向聲請人借用2,4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違約金按每百元每日壹角計算違約金。約定清償期為93年7月26日,詎相對人甲○○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2,4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94年度票字第7585號裁定書和確定證明書正本各1件等為證。
四、惟相對人甲○○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89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123│建│45.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124│建│38.0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1125│建│39.00│全部│├──┼───┼────┼────┼───────┼─┼──────┼─────────┤│004│臺南市○○區○○○段│1126│建│39.00│全部│├──┼───┼────┼────┼───────┼─┼──────┼─────────┤│005│臺南市○○區○○○段│1127│建│39.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40│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2層樓房│30│30│60│平│全部│││2│華街184之○○○區○○段│加強磚造│.0│.0│.0│方│││││號│1123地號││3│3│6│公│││││││││││尺││├──┼─┼──────┼────┼────┼─┼─┼─┼─┼───┤│002│40│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2層樓房│28│28│57│平│全部│││3│華街184之○○○區○○段│加強磚造│.8│.8│.7│方│││││號│1124地號││8│8│6│公│││││││││││尺││├──┼─┼──────┼────┼────┼─┼─┼─┼─┼───┤│003│40│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2層樓房│28│28│57│平│全部│││4│華街184之○號○區○○段│加強磚造│.5│.5│.0│方││││││1125地號││0│0│0│公│││││││││││尺││├──┼─┼──────┼────┼────┼─┼─┼─┼─┼───┤│004│40│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2層樓房│28│28│57│平│全部│││5│華街184之○號○區○○段│加強磚造│.5│.5│.0│方││││││1126地號││0│0│0│公│││││││││││尺││├──┼─┼──────┼────┼────┼─┼─┼─┼─┼───┤│005│40│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2層樓房│28│28│57│平│全部│││6│華街184之○號○區○○段│加強磚造│.5│.5│.0│方││││││1127地號││0│0│0│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