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告 張海樹
張秀美 被告 張杏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310,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通霄鎮)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請求移轉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五里牌段五里牌小段488地號土地3,1352,400元1/32,508,000元2五里牌段五里牌小段513地號土地7612,500元1/3634,167元3五里牌段五福小段146地號土地2,3812,500元8/64744,063元4五里牌段五福小段210地號土地2,4026,500元8/641,951,625元5中山段178地號土地16,513.42670元1/12921,999元6中山段266地號土地4,297.62670元1/21,439,703元7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房屋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324,000元33333/100000107,999元8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房屋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0,400元1/42,600元合計8,310,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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