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5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代 理 人 林永發上列聲請人與歐晏邦、潘玉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催告函分別重新送達歐晏邦、潘玉鳳至「屏東縣○○市○○里○路巷00號」,並應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係爭3 筆保險給付之賠付資料或匯款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