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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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636號債權人 黃健明 債務人 宋木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木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是否請求利率,若是,請求利率為何。(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宋木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