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9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3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以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前開規定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七年上訴字第九0一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本院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遵期補正,依據前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符法定上訴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