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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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債權人 張婕 債務人 朱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車禍事故造成其受有頭部挫傷及左小腿挫傷瘀腫等傷害而請求債務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50,000元等情。惟查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慰撫金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是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慰撫金新臺幣50,000元之部分,依上開說明,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