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02號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詹岱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代表人王俊超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其代表人原為 貝賀名 ,嗣其代表人變更為王俊超,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原告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一紙附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