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詹青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青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青松(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法定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5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確定判決法院應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應為「11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為「109年1月9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323、325至327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9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乙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4、325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345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300000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300000元
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
犯罪日期
109/01/13
109/01/09
109/06/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93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93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9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7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7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3/03/28
113/03/28
113/10/09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確定日期
113/08/22
113/08/22
113/11/12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
犯罪日期
109/06/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9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3/10/09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確定日期
1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