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詩縈
被   告  蔡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09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6日上午10時4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
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佰
玖拾貳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1日向伊申辦現金卡使用,並
約定以年利率17%固定計息,若有違約,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並另依核准額度加付千分之二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4
月6日後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放款主檔查詢、現金卡帳
戶基本資料查詢、現金卡帳戶帳卡明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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