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楊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帆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門禁卡1只、房間鑰匙3支、客廳大燈、電視、冷氣及陽台曬衣架遙控器各1個,地下停車場eTAG感應貼片2枚,請陳報上開物品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翁帆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