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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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毛昭能(原名 毛有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7,469元,應繳納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