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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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3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不動產附表(參後附空白附表所示)。
2、 陳明 桃園縣○○鄉○○段○○○○○○號土地是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