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冠陞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冠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冠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有期徒刑2年6月,目前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於民國99年12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38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呂冠陞前於85年間因犯詐欺得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5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96年8月7日入監服刑,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以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5438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13號函及所附之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