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富忠 (即被繼承人 陳富義 之繼承人)、 陳富誠 (即被繼承人陳富義之繼承人)、 陳靜慧 (即被繼承人陳富義之繼承人)、 陳瑛慧 (即被繼承人陳富義之繼承人)、 陳桂慧 (即被繼承人陳富義之繼承人)、 陳淑慧 (即被繼承人陳富義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 鍾招湖 於民國(下同)84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而設定新臺幣1,3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又原所有權人鍾招湖於85年2月29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陳富義,嗣被繼承人陳富義於99年10月20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 陳林月娥 歿於102年1月3日,其繼承人陳富忠、陳富誠、陳靜慧、陳瑛慧、陳桂慧、陳淑慧等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是以,相對人陳富忠、陳富誠、陳靜慧、陳瑛慧、陳桂慧、陳淑慧等依法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陳富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又原抵押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30日將該抵押債權讓與予聲請人,為此,本件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影本、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影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惟按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該抵押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本院86年度拍字第527號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已重新送達且於103年11月17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卷宗可稽。揆諸首揭判例,聲請人就同一不動產重複聲請拍賣,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市││富國││五三0│建│0│0一│三七│壹萬分之貳│陳富義(持分壹萬分││││││││││││柒柒│之壹玖零叁)│├──┼───┼────┼───┼───┼────┼─┼──┼──┼────┼─────┼─────────┤│002│花蓮市││富國││五三0—│建│0│0一│三七│壹萬分之貳│陳富義(持分壹萬分│││││││一│││││柒柒│之壹玖零叁)│└──┴───┴────┴───┴───┴────┴─┴──┴──┴────┴─────┴─────────┘┌──────────────────────────────────────────────────────────┐│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單位:平│├───┬───┬────┤│││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方公尺)│合計│主要建│面積││權利│所有權人││││││房屋層數│││築材料│合計│面積單位│範圍││││││││││及用途│││││├──┼───┼─────┼────┼────┼─────┼───┼───┼───┼────┼───┼────────┤│001│336│花蓮市○○○○○段五│集合住宅│六層:24│24.97│陽台鋼│2.6│平方公尺│全部│陳富義│││0│二街一二五│三0、五│鋼筋水泥│.97││筋水泥│6│││││││號六樓之三│三0之一│陸層樓│││二‧一│││││││││地號││││八平方│││││││││││││公尺,│││││││││││││花台鋼│││││││││││││筋水泥│││││││││││││0‧四│││││││││││││八平方│││││││││││││公尺。│││││└──┴───┴─────┴────┴────┴─────┴───┴───┴───┴────┴───┴────────┘(建號三三六0號):共同使用部分三三七九建號持分壹萬分之貳柒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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