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984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蔡瑞堂 之遺產管理人 王炯棻 律師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瑞堂之遺產管理人王炯棻律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瑞堂之遺產管理人王炯棻律師、案外人蔡瑞堂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蔡瑞堂之遺產管理人為王炯棻律師之家事法庭裁定。
三、土地登記地號89、89-3、89-4、383之謄本及建物登記建號
792之謄本。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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