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陳志蓮 債務人 范守忠
一、債務人陳志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陳志蓮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范守忠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陳志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志蓮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陳志蓮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范守忠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46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56,022元│109年11月17日│2.91%│自民國10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002│815,867元│109年10月11日│1.86%│自民國10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003│1,504,808元│109年10月11日│1.86%│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