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4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良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