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6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易字第 6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參,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 兆 慶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洪 麗 惠